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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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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嘉伟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原制药厂退职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4号 闫嘉伟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原制药厂退职行政审批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郑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闫嘉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4号

闫嘉伟诉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原制药厂退职行政审批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郑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闫嘉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闫嘉伟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