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4号
闫嘉伟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原制药厂退职行政审批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郑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闫嘉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闫嘉伟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