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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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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范、马书芝、张波诉唐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光全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2号 张国范、马书芝、张波诉唐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光全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南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光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2号

张国范、马书芝、张波诉唐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光全地行政登记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南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光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张光全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