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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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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芳诉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胡桂梅房屋产权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6号 张明芳诉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胡桂梅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信中法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明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6号

张明芳诉光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胡桂梅房屋产权记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信中法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明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张明芳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