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59号
高国平:
你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31号行政赔偿判决不服,以原判有失公平公正,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关于你请求的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均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关于请求返还宅基地有偿使用费300元及利息的问题,因该300元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款单位系荥阳县王村乡土地管理所,你请求荥阳市人民政府予以返还,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