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58号
冯卉:
你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18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否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18号行政判决,改判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日内向你公开《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中提及的“河南省卫生厅调查组至少四名成员的姓名”。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因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于2012年8月21日向原河南省卫生厅递交《行政处理申请书》,原河南省卫生厅收到该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你所述事项进行调查,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豫卫医政函(2013)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向你告知其调查、处理的结果。你起诉撤销该答复的案件已另案处理。2013年1月25日,你向原河南省卫生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中提及的“河南省卫生厅调查组至少四名成员”的姓名。2013年2月4日原河南省卫生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原河南省卫生厅针对你的行政处理申请,组织人员对反映事项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的选任是原河南省卫生厅在进行行政处理活动时的内部管理行为,调查组至少四名成员的姓名系原河南省卫生厅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系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认为属于过程性信息的理由不当,原河南省卫生厅对你反映事项已经调查结束,并作出了答复意见,此前在调查过程中的信息便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对此二审已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书记员 解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