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8号
关于你不服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11号行政判决不服,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是被迫所致,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图片中车辆的号牌不清晰,车牌系人为添加,不能据此认定图片中的车辆为豫AA027Y号机动车;图片中根本不显示地面标线;现场光线昏暗,能见度极低,你不是承担该项后果的责任主体;二审期间审判人员在你提出回避申请后未依法回避等理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郑州交警第十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载明,你于2012年10月26日23时44分,在郑州市海滩街至南阳路间的黄河路上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照片虽系夜间拍摄,但清晰反映出该违章情况。关于你对二审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二审作出了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驳回你复议申请的决定,并经你签收,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