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19号
关于你不服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12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图片不显示禁止标线、图片中的车辆不能认定是豫AA027Y号机动车、也未显示驾驶人信息;调查核实的行为反映出行政处罚缺乏依据;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等理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郑州交警第十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载明:2012年9月5日18时01分,在郑州市经三路至金明路间的广电路上,你所有的豫AA027Y号机动车在行驶中实施了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违法情况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