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6号
关于你不服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09号行政判决不服,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是被迫所致,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图片中的车辆号牌不清晰,不能认定是豫AA027Y号机动车;三张图片中的车辆车身均呈东西走向,不能证明该车右转;该路口的信号灯为方向指示信号灯,红色箭头仅表示沿该箭头方向禁止通行等理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郑州交警第十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载明,你于2012年11月26日9时32分,在郑州市东风路(东明路至经三路)实施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照片清晰反映出你的车辆在右转方向红灯亮时,在右转车道继续行驶的违法情况。该违法情况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