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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振钢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171号 原告赵振钢诉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171号

原告赵振钢诉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将本案移交到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