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范学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亭,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范学顺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行政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学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学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学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学顺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权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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