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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郑培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中行初字第3号 原告赵郑培,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中行初字第3号

原告赵郑培,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付,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甫,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建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得宽,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郑培要求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赵郑培的委托代理人宋洁、孙玉中,被告市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文付、李健,第三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建辉、陈得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郑培诉称:原告原系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设计院)职工,于1995年9月1日取得房管员高级职称。2000年原告退休时,发现第六设计院向被告申报的原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有误,便与之协商要求其配合原告到被告处对上述信息进行更正。2013年7月23日,第六设计院在基本信息更正表上对原告享受社会保险的信息予以更正并加盖第六设计院公章予以确认。2013年8月6日,原告持此基本信息更正表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审核变更基本信息并核定原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但被告工作人员一直推脱,不予答复。无奈,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其对原告基本信息更正表进行审核,并核定原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但被告未作出任何处理。原告便于2014年8月28日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审核原告的基本信息更正表,并核定原告享受保险待遇的基数,该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郑人社(行复驳决)(2014)72号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的基本信息更正表进行审核,并核定原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数。

原告赵郑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7月23日基本信息更正表;2、2013年9月5日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赵郑培同志情况的说明》复印件;3、职工退(离)休审批表复印件;4、原告的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5、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郑工考字(1996)第29号文件复印件;6、(1998)中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7、(1999)郑民终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8、2013年7月16日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9、送达证明复印件;10、郑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离退职工享受待遇汇总审核表复印件;11、郑人社(行复驳决)(2014)7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被告市社保局辩称:一、原告所填《基本信息更正表》中“更正项目”的内容,超出被告变更职工基本信息的范围。首先,基本信息更正是与计发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相关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职工养老金存折发生变更时所受理的一种业务,不存在“高级工”这类更正项目。对原告赵郑培反映其有关高级工的问题,社保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处多位同志等都曾多次接待该退休职工,向其解释其改制前退休待遇己由原单位按高级工6档计算,改制后按企业政策不区分工人等级情况。二、根据国办发(2000)71号文核定原告社保待遇基数应由原告之前所在的单位即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我局按单位核定后的标准进行接收正确无误。因郑州市企业职工退休从1993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己废止)到2007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61令(从2007年7月1日至今正在执行)执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计算待遇时均不区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原告的待遇在我们按单位核定标准接收正确无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社保局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依据:1、赵郑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审批表;2、职工退(离)休审批表;3、郑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离退职工享受待遇汇总审核表;4、2013年9月5日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赵郑培同志情况说明》;5、2013年9月10日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赵郑培同志情况说明》(二);6、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经办服务指南(社保局网站截图)。证据3、4、5系原件,其他为复印件。依据:7、国办发(2000)7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8、《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993年颁发);9、《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0、国办发(1999)第78号文件;11、1999年8月26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2、人发(1997)91号文件;13、国发(1995)32号文件;14、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郑工考字(1996)第29号文件;15、豫社养老局(2008)72号文件,用以证明被告在进行参保职工的登记和审核时均不涉及技术等级,因此原告向被告申请更改高级工起诉被告不作为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述称,第三人向社保局报送原告的退休待遇的时候是以高级工报送的,退休待遇基数是按高级工核定的,不存在变更问题。

第三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10、1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4-9真实性无法判断,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6、7、9、11无异议;证据2-5、8、10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2、3第三人需要核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