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97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河南广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广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广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广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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