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艳凯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刘艳凯,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段庆展,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刘艳凯,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段庆展,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法规处处长。

原告刘艳凯不服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凯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凯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凯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代理审判员  孔凡松

人民陪审员  张书建

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

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

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

人民陪审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