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刘艳凯,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连书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段庆展,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法规处处长。
原告刘艳凯不服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凯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凯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凯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代理审判员 孔凡松
人民陪审员 张书建
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
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
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
人民陪审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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