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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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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副食品公司留守处与宜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2号 原告宜阳县副食品公司留守处 法定代表人:刘宗会,该留守处负责人。 被告宜阳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海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亢玉林,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刚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2号

原告宜阳县食品公司留守处

法定代表人:刘宗会,该留守处负责人。

被告宜阳县房地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曹海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亢玉林,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刚民,该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第三人:洛阳津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阳县副食品公司留守处诉被告宜阳县房地产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阳县副食品公司留守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阳县副食品公司留守处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