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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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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和栓与宜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宜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曹和栓,男,汉族,住宜阳县。 被告宜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磊强,该局局长。 住址: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 委托代理人:金桂娟,宜阳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宜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曹和栓,男,汉族,住宜阳县

被告宜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磊强,该局局长。

住址: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

委托代理人:金桂娟,宜阳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毛国强,宜阳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指导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曹永生,男,汉族,住宜阳县。

原告曹和栓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和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和栓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