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初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史瑞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郑雷,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甜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