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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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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答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上行初字第8号 原告孙某某,男,1953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史瑞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上行初字第8号

原告某某,男,1953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史瑞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郑雷,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甜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