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初字第5号 原告段孝干,男,汉族,1956年3月30日生,住汝阳县内埠乡内埠村九组,身份证号:410326195603306113。 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袁建国,局长。 原告段孝干诉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行政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段孝干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孝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孝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孝干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任素梅 审判员 常静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