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吴运志,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西段(标准件厂对面)。 代表人张卫东,职务教导员。 原告吴运志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吴运志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运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运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运志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