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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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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炉具修造厂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6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炉具修造厂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平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国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6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炉具修造厂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平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国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马国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