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14号
你们因诉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们所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公告程序,在公告中告知了陈述意见的权利和期限,且又向你们所在村组的负责人送达了安置补偿方案和听证告知书,你们关于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告知程序等的主张不能成立。你们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一、二审判决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