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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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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省与杨子明诉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行政一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4号 杨明省: 你因杨子明诉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行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房产登记缺乏规划、建筑许可及竣工验收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4号

杨明省:

你因杨子明诉许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行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房产登记缺乏规划、建筑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手续,一、二审撤销该房产证正确。你对涉案房地产的权利,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确认。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