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6号
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诉禹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许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