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诉禹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6号 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诉禹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许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6号

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诉禹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行政罚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许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