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监字第00002号
李素芹:
你因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申字第6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函令本院复查此案。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意在维护你的土地及房产权益,而你所有涉案的土地及房产权益已在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1号、(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5号行政判决中得到确认和保护,且上述判决并不以你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生效判决为依据,你继续申诉该案已无实质及法律意义。
综上,你的申诉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