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8号
张玉军、程建英:
你们因诉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系你们在1985年所分得的场面地,属农村临时用地,相关村组有权随时调整,使用人也应当按照村组意见交回村组。现在你们所在村组已经同意将该块土地交由张振卿作宅基地使用,你们曾拥有的临时土地使用权不能对抗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由此对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提起行政诉讼。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