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海龙与程万和、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豫法行提第000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海龙,男,汉族,1961年生,现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万和,男,汉族,1969年生,现住镇平县

(2015)豫法行提第000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海龙,男,汉族,1961年生,现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万和,男,汉族,1969年生,现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平县城区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显庆,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征,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龙因程万和诉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提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赵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淀,被申请人程万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金豹,一审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征、康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7月24日,镇平县人民政府为赵海龙颁发了国用200012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万和不服该颁证行为,于2006年1月6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l997年1月9日,杨玉春在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镇房字第14490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内容为:在镇平县健康路中段路西拥有房屋四层共计20间。1997年,中国工商银行镇平县支行与杨玉春发生借款纠纷,中国工商银行镇平县支行提起民事诉讼,镇平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7日作出(1997)镇民裁字第l8号民事裁定,对杨玉春座落在镇平县健康路中段的二十间砖混结构房屋就地查封,该查封房屋系面东门面房,共四层(又称康茂楼)。中间一间系过道,西侧系一大理石厂。1998年9月16日,杨玉春将康茂楼后空地一处卖给赵海龙建房和作出路使用,赵海龙往西也可走。此处空地南北长12.7米、东西长6.5米,前出路间除房顶外长8.4米、宽3.2米,即康茂楼中间的过道。l998年10月7日,原镇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办公室向第三人赵海龙颁发了土宅字(1998)第0009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载明内容为:赵海龙在镇平县城关镇西关村第六村民小组有宅基地一处,面积为82.55平方米,东至杨玉春,西至路,南至徐荣涛,北至杨玉春。1999年1月19日,赵海龙和西边四家邻居签订协议,赵海龙自二楼起可以向西挑梁一米整,但屋顶不得再出檐,西边空地归西边人家所有,赵海龙不得侵占,赵海龙向东为出路,不得向西留门或出口。l999年,赵海龙自杨玉春处取得的南北长12.7米、东西长6.5米的土地上建造面东两层楼房一座,与康茂楼中间过道相连接。

1999年11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镇平县支行和杨玉春达成调解协议,镇平县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发了(1999)镇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杨玉春愿以座落在镇平县健康路中段的二十间砖混结构房屋作价抵还在工商银行镇平县支行处的40万贷款本息,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执行。

l999年11月l6日,中国工商银行镇平县支行依(l999)镇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向镇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镇平县人民法院委托镇平县价格事务所对查封杨玉春的20间房屋进行评估。l999年11月17日,镇平县价格事务所作出镇价事鉴字(1999)第382号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杨玉春20间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价格为74万元。2000年7月3l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委托南阳市银海拍卖公司对所查封的杨玉春的房地产进行拍卖,2002年9月10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镇卢执字第l09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杨玉春位于镇平县城关镇健康路中段的20间房屋过户给竞买人程万和。2002年l0月23日,程万和在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20间房屋的镇平房权证00004l0l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3月17日,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对程万和持有的4l0l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程万和之妻王春改持有的30l4号《房屋共有权证》作出了注销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在该借款案件执行期间,赵海龙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2000年7月24曰,镇平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关镇西关村六组的证明和镇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办公室给赵海龙颁发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向赵海龙颁发了200012l5l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内容为:东至杨玉春(以本户墙外皮为界),西至路,南至徐荣涛,北至杨玉春,东西长6.3米、南北长l2.47米。康茂楼中间的过道用虚线标注,东西长8.62米、南北宽2.92米系赵海龙过道。庭审中镇平县人民政府陈述称,此过道仅限赵海龙一家使用,其他人无权使用。

2003年7月2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镇卢执字第109—1号执行裁定,裁定书内容为“变更(2002)镇卢执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为:将被执行人杨玉春位于镇平县城关镇健康路中段的l9间房屋过户给竞买人程万和(不含底层中间的过道)。

2005年11月,赵海龙以康茂楼底层中间的过道系自己出路,其在过道上安装的大门及堆放的家什无故被程万和砸毁为由,对程万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该民事诉讼中,程万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以镇平县人民政府为赵海龙颁发00012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其权益为由,要求予以撤销。

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程万和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本案所产生争议的宗地使用权即过道已被镇平县人民法院于l997年l1月7日采取了财产保全的措施,l999年11月16日进入执行程序,在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后,于2002年9月l0日裁定将该20间房屋过户给程万和,程万和于2002年l0月23日办理了20间房屋所有权证。镇平县人民政府在借款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中的一部分登记给赵海龙使用,明显侵犯了取得法院执行财产的承受人的权益;其次,此过道是康茂楼整体的一部分,程万和的房产虽不包含中间过道,但是该过道左右和上边的房产均是其所有的,程万和的房地产与该争议的中间过道紧密相连。镇平县人民政府在给赵海龙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将中间过道明确标注在证件上,并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该过道仅为赵海龙一家使用,具有排他性,导致第三人以该土地证为依据在过道上安装铁门引发民事诉讼,该颁证行为势必影响到程万和对自己房产的改建和使用。综合以上分析,程万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对镇平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根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颁证的证据材料,赵海龙所取得的土地权属来源系自镇平县原城关镇西关村第六组以9000元的价格购得,而依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宗土地系自杨玉春处购买所得,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镇平县人民政府在未能认真审查争议土地权属来源的情况下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为赵海龙办理土地登记,明显不当,应予撤销。一审法院作出(2011)镇行初字第014号行政判决:撤销镇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海龙颁发的200012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平县人民政府承担。

赵海龙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