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196号
原告王广义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将本案移交到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