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焦行申字第00002号
你公司因与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根本不欠工人工资和工程款,但被申请人却滥用职权违返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决定,致使申请人蒙受不白之冤和经济损失。第一,被申请人在作决定时程序违法。其在作《决定》没人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就草率地作出了《决定》。第二,事实错误,申请人根本不欠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属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让申请人支付了所谓的工人工资。第三,主体错误。依照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本不是支付本案中工人工资的主体,实际主体应当是荣晟公司。第四,本案遗漏诉讼主体,荣晟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才能有利于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决定,但事实上本案确并未让第三人荣晟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清况下作出了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公司依照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支付十万元工人工资的行为,属于一种自愿的行为,与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博人社监令字(2012)第6号决定书,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结果,因为,该决定并未让你公司支付十万元款项。所以,你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