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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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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黄河蓄电池有限公司与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焦行申字第00002号 河南新黄河蓄电池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焦行申字第00002号

南新黄河蓄电池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博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根本不欠工人工资和工程款,但被申请人却滥用职权违返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决定,致使申请人蒙受不白之冤和经济损失。第一,被申请人在作决定时程序违法。其在作《决定》没人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就草率地作出了《决定》。第二,事实错误,申请人根本不欠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属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让申请人支付了所谓的工人工资。第三,主体错误。依照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本不是支付本案中工人工资的主体,实际主体应当是荣晟公司。第四,本案遗漏诉讼主体,荣晟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才能有利于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决定,但事实上本案确并未让第三人荣晟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清况下作出了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公司依照博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支付十万元工人工资的行为,属于一种自愿的行为,与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博人社监令字(2012)第6号决定书,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结果,因为,该决定并未让你公司支付十万元款项。所以,你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