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焦行申字第00004号
你单位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1)焦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单位申请再审称,1、本案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在2005年7月6日知道自己享有行政诉权,但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27日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且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存在中断问题,原审认为本案没有超过期限没有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诉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1994年8月28日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已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符合客观事实。3、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原审法院未进行核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责,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你单位出具的第9480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在法院裁定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你单位又对本次事故出具了第97087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诉讼期间你单位仍未提供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将交通事故责任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审判决你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你单位于2007年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被申请人于2008年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情形。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