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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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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明与卢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2015)卢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高小明,男,汉族,1983年生,农民。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 原告高小明诉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5)卢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高小明,男,汉族,1983年生,农民。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

原告高小明诉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