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姬厚锋,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杉杉,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法定代表人朱子民,大队长。 原告姬厚锋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厚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厚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姬厚锋承担。 审判长 赵书香 审判员 陈 峥 审判员 张献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