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张鸥,男,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钫,区长。 原告张鸥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我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鸥承担。 审判长 赵书香 审判员 陈 峥 审判员 张献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