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予乐、雷绍睿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2015)汝行审字第158号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军涛,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周予乐,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雷绍睿,女,

(2015)汝行审字第158号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军涛,汝州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周予乐,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雷绍睿,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计生证字征决字(2014)第681号社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计生证字征决字(2014)第681号社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