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字第158号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
被申请人周予乐,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雷绍睿,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计生证字征决字(2014)第6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计生证字征决字(2014)第6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