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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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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杨光、耿旭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2015)浚行执字第137-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2015)浚行执字第137-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裴胜军,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杨光,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耿旭,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杨光、耿旭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赵秀岭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