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朗,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扶鹏,局长。
原告河南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莉
审 判 员 赵 耀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