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94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轶峰,该公司部门经理。
法定代表人朱民喜,主任。
原告驻马店市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5月4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问题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