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李瑞玲,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玲诉被告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广武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8日,原告李瑞玲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瑞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