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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宇超与荥阳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李宇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林业局。住所地,荥阳市康泰路与惠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明举,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李宇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林业局。住所地,荥阳市康泰路与惠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明举,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元,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凤敏,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宇超诉被告荥阳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获取了所需相关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宇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张万青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