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李宇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郭明举,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元,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凤敏,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宇超诉被告荥阳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获取了所需相关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宇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张万青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