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荥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李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长山,男,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司红辉,镇长。 委托代理人马莲英,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勤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毛长山、孙永恒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莲英和苌高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国内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