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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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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荥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李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长山,男,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司红辉,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5)荥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李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长山,男,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荥阳市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司红辉,镇长。

委托代理人马莲英,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勤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毛长山、孙永恒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莲英和苌高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国内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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