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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康建立诉巩义市公安交局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康建立,男,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巩义市公安交局通警察大队,位于巩义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生,大队长。 原告康建立诉被告巩义市公安交局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康建立,男,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巩义市公安交局通警察大队,位于巩义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生,大队长。

原告康建立诉被告巩义市公安交局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建立于2015年4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建立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