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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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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万章与新郑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春红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7号 原告岳万章,男,汉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任英飞,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7号

原告岳万章,男,汉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任英飞,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法律顾问。

第三人李春红,汉族,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万章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春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岳万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万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万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万章负担。

审 判 长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魏学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