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7号 原告岳万章,男,汉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任英飞,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万章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春红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岳万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万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万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万章负担。 审 判 长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魏学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