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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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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民生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宁县鑫盛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进,洛宁县人社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洛宁县人社局股长。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宁县鑫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成献,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进,洛宁县人社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洛宁县人社局股长。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宁县鑫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成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民,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武民生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民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民生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民生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