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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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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梅、景素芹与汝阳县人民政府、刘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42号 刘喜梅、景素芹诉汝阳县人民政府、刘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案件由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42号

刘喜梅、景素芹诉汝阳县人民政府刘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案件由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