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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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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占霞与汝阳县民政局、夏怀宾婚姻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民政局。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城关人民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00542194-7。 法定代表人万大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飞,该局婚姻登记股股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正要,该局纪检组长。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民政局。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城关人民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00542194-7。

法定代表人万大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飞,该局婚姻登记股股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正要,该局纪检组长。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夏怀宾,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城关镇。

上诉人杜占霞不服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占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玉东,被上诉人汝阳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飞、王正要,被上诉人夏怀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的豫汝大字第165号结婚证的作出时间为1998年,杜占霞现在起诉要求撤销,已超过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