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14号
原告韩军富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本案可以移交基层法院审理,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