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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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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军富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14号 原告韩军富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14号

原告韩军富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家乡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本案可以移交基层法院审理,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