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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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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民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278号 原告董安民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278号

原告董安民诉被告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本案可以移交基层法院审理,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