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272号
原告王广义因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此案不属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