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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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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芳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房屋拆除及赔偿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321号 原告宋春芳,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321号

原告宋春芳,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雪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春芳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房屋拆除赔偿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指字第05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春芳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春芳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春芳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春芳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