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倩、祝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郑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倩、祝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峰,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