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05号 法定代表人牛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倩、祝璐,该公司职工。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峰,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英之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