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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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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义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273号 原告王广义因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初字第273号

原告广义因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此案不属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