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于开源诉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其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苏连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开源,男,满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七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苏连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开源,男,满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因于开源诉其信息公开一案,

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